本报讯(仲萱 翟进)如今不少人都会有房贷的压力,然而由于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出现房贷逾期的情况。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贷款人多次逾期还款,而贷款银行要求其一次性偿还本息并收回房子的案例。
据了解,2017年5月,张某购买扬中市某小区商品房,面积145平方米,房屋总价102万元,张某给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首付款62万元。与此同时,张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张某每月以“等额本息”偿还法还款2500元。合同约定:如张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某银行可提前收贷,并由张某承担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后张某在2021年3月、5月和10月多次逾期还款。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一次性偿还所欠贷款本金34万余元及利息,张某承担律师费20000元,且某银行就张某的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此张某表示:已经入住该房屋,但因经济紧张无力一次性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张某在庭审前偿还了应付房贷,希望继续履行房贷合同,分期还款。
法庭经审理认为,此案虽因张某违约产生,但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除非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否则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张某虽逾期还款,但其在庭审前将逾期的按揭贷款予以偿还,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合同目的能够实现。为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驳回某银行提前收贷、一次性主张所欠贷款本息,并就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诉讼请求。同时,鉴于张某违约行为造成此案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某银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及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后某银行提起上诉,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释案认为:张某虽有迟延还贷的情形,但其在开庭前已经全部偿还欠付贷款本息,且之后一直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说明张某愿意且能够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轻易支持某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拍卖、变卖张某的房屋用以偿还所欠债务,既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也会增加交易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给借款人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民生稳定,故法院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