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2日
第09版:法治

混同用工不等于双重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常文金

A公司与B公司实际管理人为同一人,资产混同,人员管理也混同。员工就职于A单位,B单位曾代A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那么员工是与两家单位都存在劳动关系吗?

张某于2018年2月26日至A公司(主营生产)处从事技术产品开发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年薪10万元,2019年度年薪增长至14万元。在工作中A公司经常安排张某从事B公司(主营产品销售,该产品为A公司生产的产品)的部分技术对接工作。A公司与B公司实际管理人为同一人,资产混同,人员管理也混同。B公司因资产混同,曾代A公司向张某发放工资。张某认为其与A公司、B公司均建立劳动关系,B公司发放工资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代A公司发放。按A公司提供的工资表,B公司已发给张某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6日工资46104元,张某认为A公司尚欠张某前述期间工资46104元,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A公司及B公司之间,属于混同用工,还是双重劳动关系。张某称同时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平时利用空闲时间为其提供劳动,但B公司予以否认,称张某是A公司技术人员,因产品推广过程中需要A公司处技术人员进行讲解,在售后中需要提供技术指导,故由A公司安排张某从事了B公司的实际工作。

A公司与B公司均反映两单位是关联企业,资产和管理上有一定的混同,B公司曾多次为A公司代发张某工资。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银行流水也未反映A公司、B公司重叠支付工资的情形。张某在B公司处提供的劳务也是基于A公司的安排,属于技术人员工作的延伸,并未单独接受B公司的管理,张某也未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为B公司提供额外的劳动。

故仲裁委对张某陈述的与A公司、B公司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不予采信,认定张某仅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公司发放张某工资为代发工资行为。关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工资,A公司已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了张某该期间工资并制作了工资表,B公司根据A公司制作的工资表代为发放张某工资,张某再次主张该期间工资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单位建立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关系,分别接受两家单位的用工管理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混同用工则是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只为一家单位提供劳动。双重劳动关系中,每个用人单位独立承担用工责任;混同用工的情况下,首先判断哪个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则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如未订立劳动合同,则结合招聘对象、工作场所、社保缴纳、工资支付、用工管理等综合认定劳动关系主体,并可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2-06-02 2 2 镇江日报 content_198017.html 1 3 混同用工不等于双重劳动关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