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2日
第09版:法治

婆婆去世,照顾她的儿媳 要死亡赔偿金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葛荣贵

不幸接连降临,亲人相继离世,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不可承受之痛。婆婆去世,一起生活的儿媳支付丧葬费用3.5万元,儿媳可以向小姑子主张返还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吗?

范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两女,分别为长子范某甲,长女范某乙、次女范某丙。范某于2008年去世,范某丙、范某甲分别于2013年、2014年相继去世。自范某甲去世后,张某便跟随范某甲的遗孀何某共同生活。2019年,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去世。

何某为婆婆操办丧葬事宜,并支付丧葬费用3.5万元。在张某交通事故一案中,长女范某乙领取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21万余元。何某及张某的其他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对死亡赔偿金予以分割,何某还主张范某乙返还丧葬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儿媳何某主张返还丧葬费用的诉讼请求,范某乙并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补偿,应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何某系张某儿媳,不能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遂判决驳回何某主张四分之一份额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镇江中院二审审理期间,经过承办人多次耐心沟通,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范某乙向何某及张某的其他两名近亲属给付了相应份额的死亡赔偿金,并将3.5万元丧葬费用返还给了何某。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承办人了解到范某甲去世时何某只有35岁,但何某未改嫁,而是用坚韧撑起了多灾多难、摇摇欲坠的家。何某独自抚育孩子,照顾年迈婆婆,生活十分不易。婆婆在世时,何某尽心照料、床前尽孝;婆婆去世后,何某为其操办丧事,身后尽哀。何某作为丧偶儿媳,对老人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其行可嘉可敬。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对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何某有权参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从性质上看并非遗产,但实践中通常可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何某虽然不属于婆婆张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多年的陪伴照料和情感依赖,已与亲生女儿无异。承办人考虑到这一点,便与范某乙耐心沟通,言明何某的辛酸与不易。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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