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1日
第09版:法治

散装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 消费者起诉超市未获支持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润萱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至被告市区某大型超市购买阳光牌奶油酥0.31千克。涉案食品包装上注明食品名称:阳光奶油酥,单价为19.8元/斤,商品成交总价为12.27元。奶油酥的单包外包装主要载明配料包含小麦粉、人造奶油、植物油、绵白糖,某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销售等。

杨某认为,奶油酥的配料表及食品中无奶油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中食品名称及其他标签内容的强制性要求:真实准确科学依法依规。某超市在查验食品时,有责任有能力靠肉眼发觉涉案食品配料表中无奶油成分,却让有很大问题的食品上架销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杨某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原告杨某购买的产品已明确为散装销售,故不适用该标准。

裁判结果: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1条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定量包装的食品。

因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明确标明“净含量:散装销售”,故涉案产品系无预先定量、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属于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

原告诉称涉案产品标识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于法无据。同时,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其因消费该食品受到损害,以及涉案食品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最终,润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2022-04-21 2 2 镇江日报 content_191842.html 1 3 散装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 消费者起诉超市未获支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