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婕 本报通讯员 秦锐文
扬中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面临停工停产带来的法律风险。4月8日,市贸促会为扬中一家电气生产企业,免费出具了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企业涉及金额3575万元的合同可申请延期履行。那么,疫情之下,企业面临已签合同难以或无法履行时,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市商务局委托法律顾问王坤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受扬中疫情管控影响,上述电气生产企业无法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经与外方协商,企业需提供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后才可申请延期履行合同。接到企业申请后,市贸促会迅速安排专人与企业沟通,积极协助、指导企业准备法律依据和佐证材料,在最短时间内出具了证明。
“判断本次疫情对扬中企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不可抗力的定义,从三个方面分析。”王坤介绍,首先看是否具备不可预见性。即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很显然,本次扬中疫情具有明显的突发性,相关企业根本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其次看是否具备不可避免性。通常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会对可能出现的意外采取避免措施,但扬中疫情完全不是某个企业能阻止的,属不可避免;最后看是否具备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克服,扬中此次疫情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造成的后果完全不是企业单个努力就能克服的,具备不可克服性。“因此,本次疫情对扬中企业‘已签合同’的履行来说,构成不可抗力。”
王坤同时提醒相关企业,不可抗力影响的对象仅是合同的履行,而非合同的效力,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不能将‘已签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更不能直接作废。”
疫情导致“已签合同”难履行,企业该怎么做?王坤建议,首先要与对方协商解决,只要是与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范围内的事项,都可以提出协商,包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是否降低合同价款,是否后延付款期限等。
而对于协商的方式,从法律上来说,没有直接限制,可以是电话,也可以是微信、邮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当面沟通。“协商成功后需要完善手续,建议由双方签署一份书面的补充协议,将协商一致的内容通过文本的方式固化,从而防止和减少后续争议。”
除了上述的不可抗力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还规定了另外一个可以利用的规则,叫“情势变更”,简单说,就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了谁也没想到且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仍然机械地执行原合同,将明显导致不公平,此时利益可能严重受损的那方,在与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直接解除合同。
市贸促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部分进出口企业,因疫情对其货物、物流等造成影响的,贸促会将结合疫情形势和有关防疫要求,充分运用线上业务申请平台,采取“网上办”“零跑腿”等不见面办公方式,为企业出具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减少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