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4日
第08版:法治周刊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我市扎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

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陈经纬

为满足困难群众法治获得感、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残疾人弱势群体法律服务需求,加快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司法行政系统近年来始终把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组织领导力度,通过精准施策、完善服务举措力度,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着力解决残疾人在寻求法律帮助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切实为残疾人群体纾困解难。

日前,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一桩“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受援人戴某是精神残疾二级,肇事人驾驶的小型汽车停车打开车门时,车门撞上戴某丈夫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上乘坐的戴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肇事人承担全责。事故发生后,戴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进行了手术治疗,花费了不少的医疗费用,事后找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要扣除10%的医疗费用。为什么事故造成肉体上的伤害,经济上还要承担损失?戴某夫妻想不通。在律师安抚帮助下,通过诉讼戴某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0458元,肇事人还额外补偿了1000元。

市司法局副局长石庆银向记者介绍,加强政策倾斜,精准对接需求。市司法局联合市律师协会出台《关于加强特殊困难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一是扩大了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范围,将对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拓展至对高龄、孤寡、失能、失独身边无亲人照顾的残疾人不限事项范围,并且一律免于经济困难审查,这对许多缺乏事务处理能力面临困境的残疾人来说是一项福音,将会在面临法律事务时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得到解决难题的良方,使他们生活幸福美满。二是将通过强化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指引,如将法律援助指引纳入当事人诉讼须知,依托公共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准确掌握残疾人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三是建立了特殊困难对象法律服务保障机制,通过明确法律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包括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未告知法律援助权利前提下不得提供有偿代理,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给予减免相关服务费,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应当帮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等保障措施。

镇江公共法律服务处处长许中甲介绍,残疾人本身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法律知识匮乏,家境贫困,办理任何事务都比常人困难,在对残疾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帮扶理念,优化服务,提升法律服务便捷度、满意度。

句容市法律援助中心日前办理了一期“重度残疾人戴某某身体权纠纷案”,由于受援人戴某某系多重残疾人,分别是听力一级、言语一级、肢体三级、智力三级、精神二级残疾。戴某某在家门口的路边上被同村居民用头盔打伤头部,报警后戴某某被民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424.16元。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就出院回家养伤。治疗期间,经村委会组织调解,对方先行赔偿戴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在戴某某出院后对方拒绝支付其他损失,理由是戴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方是出于自卫迫不得已打伤戴某某。在援助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因联系不上戴某某而找上门,原因是戴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戴父经常无钱缴纳话费被停机或外出做工期间不能带手机。在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受援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49.16元。

许中甲说,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案件,案情并不一定复杂,但是对于身患残疾的受援人来说,通过合法渠道切实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中,既要以法律为准绳,全方位捍卫受援人权利,也要以细致入微的服务、春风化雨的温情,让受援人感受到社会温度。援助律师更是要从法律层面、道德层面给予其充分的帮助,通过优质的服务,使特殊群体感受到社会的关怀、政府的保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石庆银说,不忘为民服务初衷,践行法律援助义务,努力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是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未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将持续加强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提升法律援助的普惠度、便捷性,做优做强法律援助,不断提升群众法治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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