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子流 林兰)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镇江香醋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某醋业有限公司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单位违法事实存在。
原来,某醋业公司是“镇江香醋”“镇江陈醋”集体商标的授权准许使用单位,在“镇江香醋”“镇江陈醋”产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被丹阳市监局依法处罚。某醋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适用《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为案件定性,认定涉案单位违法事实存在;适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处罚正确。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娄正前介绍说:“在全国范围内,审判机关适用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审理案件鲜有报道。镇江法院适用《条例》审理案件,支持行政机关对在‘镇江香醋’‘镇江陈醋’产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捍卫了‘镇江香醋’的金字招牌,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更是将‘纸上法’变成‘行动法’。此举不仅保证了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也增强了法院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强化了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了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卜晓放说,今后,市人大将多措并举推动本市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首先,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其次,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适用地方性法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依法开展监督,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地方性法规制定后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