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被扣留,但未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未补办相应手续,或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七条之规定,现将2021年6月30日前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的机动车(包括僵尸车)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作为无主财物上交财政,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