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未未 谢勇) 徐某下班途经某超市门口时,不慎与斜拉在超市门口的充气拱门拉线发生碰刮,致徐某受伤。徐某与超市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后诉至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份某晚8点左右,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某超市方斜拉在门口的充气拱门拉线发生碰刮交通事故,致徐某摔倒受伤。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某超市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受伤后随即前往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病愈后,徐某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意见,但认定徐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不愿赔偿。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协商无效,徐某遂一纸诉状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机场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须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本案中,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超市门口时,本身亦未注意安全,骑车入辅道后,疏于观察拱门拉线,致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某超市责任。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超市承担70%责任。经法院审核,认定原告的损失为2万余元,由被告某超市赔偿70%,即1万余元。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