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0日
第08版:法治周刊

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市中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常文金

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市中院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进一步提高广大女性法律意识,降低女性遭遇风险概率,让女性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家暴妇女的“护身符”

彭某某两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彭某某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称,其与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有暴力倾向,经常殴打其及其亲属。彭某某曾于2020年5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上述保护令期限届满后,李某某又故意对彭某某进行骚扰、威胁、诬陷。为保障自身及亲属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彭某某再次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彭某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纠纷。依据彭某某的申请,法院已于2020年5月作出人身保护裁定。现保护期已满,李某某再次对彭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可以认定彭某某仍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彭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法院裁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申请人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彭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家暴妇女保护自己人身权益强有力的“护身符”。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具有一定期限,但到期后如一方仍面临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可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处于法律的持续保护之中。

怀孕女职工试用期内轻微违纪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日丁某某与某影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丁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服务,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内,丁某某怀孕,丁某某在工作中存在离岗的情况且两次岗位考核未通过。2020年12月16日,某影城向丁某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丁某某在试用期间多次违纪、两次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月5日,丁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其与某影城之间的劳动关系。2021年1月28日,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恢复丁某某与某影城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影城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本案中,丁某某的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迟到、离岗、未按规定着装等,其违纪频率较低,主观过错较轻,且其作为怀孕女职工,辩称因身体不适而出现上述情况等,具有一定合理性。

法院裁判:对某影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应承担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女职工在怀孕及生育期间应当享有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女方也可向男方主张抚养费

基本案情:董某与杨某系夫妻,2019年8月杨某生育一女董某某。董某某出生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抚养问题矛盾频发。2020年3月,杨某携董某某回娘家居住。2020年5月,因董某某的抚养费问题,夫妻二人未能协商一致,杨某遂将董某某留置于董某单位。经报警处理后,董某与杨某在公安机关达成协议,约定:2020年5月起,董某每月6日前支付杨某当月抚养小孩的各项费用4000元。董某按上述协议约定支付杨某抚养费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起,董某每月支付杨某孩子抚养费1000元。但董某9月后未支付,杨某遂于2021年3月以董某某的名义起诉要求董某支付自2020年9月起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抚养其子女系法定义务。董某某年纪尚幼,生活支出较大,杨某照顾责任较重,董某应补足相关抚养费。

法院裁判:董某给付董某某自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5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案件,较为常见。而本案则是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其未成年女儿名义请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

妻子与丈夫家庭财产地位平等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擅自将房屋抵债的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4日,余某甲与同村村民余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一套104平方米及9.4平方米车库出售给余某乙,协议价格27万元。该房屋系余某甲、赵某夫妻的拆迁安置房。余某甲对签订合同、交付房屋等事项均未与妻子赵某协商,赵某一直毫不知情。上述协议签订后,余某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但因政策原因暂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2021年年初,案涉房屋符合办证条件,余某乙遂起诉要求余某甲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本案诉讼发生后,赵某才得知其丈夫余某甲卖房事宜。余某甲向余某乙出具了26万元房款收条,双方约定尾款1万元待过户后给付。赵某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某甲无权处理。余某甲与余某乙的买卖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妻子赵某与丈夫余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转让房屋应当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否则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买受人余某乙在26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余某甲及其配偶赵某房屋补偿款8万元;余某甲、赵某夫妻配合余某乙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案涉买卖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故对赵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有权拒绝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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