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7日
第09版:法治

一家长在校外培训班处摔伤 谁该担责?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江女士2021年暑假接送外甥上校外辅导班,途经隔壁辅导班门口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江女士要求培训班承担责任,而培训班则认为江女士穿凉拖鞋走在瓷砖上本身容易摔倒,摔倒区域是公共区域、开放区域,承担责任方应为物业公司。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江女士遂将某培训服务部诉至句容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江女士的外甥在被告某培训服务部隔壁培训班学习。2021年8月15日,因被告空调外机排水问题,致使被告门店前通道有积水。当日15时许,原告在接小孩途经被告门店前摔倒,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和原告的亲戚将原告扶起,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江女士在被告某培训服务部门店前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原告江女士途经被告门店前,因被告店面空调外机排水不畅致门店前公共通道有水,路面变得湿滑,且未设置安全隐患隔离带或警示标志,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事发地点是开放区域,只要下雨就会有水飘进来;紧邻被告左侧也有数家空调外机;有公共厕所,小孩夏天经常玩耍打水枪,都会导致事发地面有水的辩解意见,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

同时,原告江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经过涉水路面时,疏于观察,未能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某培训服务部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案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经审核,确认江女士的损失合计4万余元,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培训服务部担80%即3万余元。

某培训服务部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最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某培训服务部同意一次性赔偿江女士2万余元。

承办法官指出,一些校外培训由于缺乏安全保障意识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尤其在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学时,陪同人员在培训机构受到损害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希望通过本案能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应选择安全优质的教学场所,除了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外,还要重点了解培训机构在防疫、消防、食品、上下学接送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孩子在接受教育的同时,陪同人员身心安全亦得到有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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