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怡 吴俊猛 谢勇) 日前,丹徒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沙某坤等7人恶势力共同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沙某坤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沙某坤纠集杨某江、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江又纠集被告人刘某海、郝某辉、成某江、孙某文等人,张某甲又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通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殴打、拦截、辱骂、滋扰、恐吓等方式,在丹徒区、京口区等地非法替他人讨要债务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前后,被告人沙某坤在澳门结识的一名外号叫“阿迪”的男子在京口区某商业街沙某坤办公室送给沙某坤一包甲基茶丙胺。后沙某坤先后将其存于其办公室和丹徒区某小区房屋内,2020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15.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坤纠集杨某江、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非法替他人讨要债务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共同犯罪。被告人沙某坤、张某甲、刘某海、成某江、郝某辉、张某乙、孙某文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沙某坤、张某甲、刘某海、成某江、郝某辉、张某乙等人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拦截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心理强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沙某坤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沙某坤、张某甲等7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沙某坤、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海、成某江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各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沙某坤、张某甲、郝某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