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课间休息打了热水,没有放到学校指定的统一位置。同座同学不慎将水杯打翻,造成身体烫伤。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
陈某与蔡某系同班同学,2021年6月份某天,陈某打完热水后不经意将水杯放置窗台旁,蔡某在课间休息与人闲聊时不慎将水杯打翻,造成身体烫伤。经治疗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蔡某要求陈某及学校赔偿。
陈某辩解事情发生在学校,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蔡某下课时到靠窗座位才导致受伤,本身也存在过错,同意按过错比例赔偿;学校则辩解,教室有专门的课桌用于摆放水杯,学校没有过错。协商无果后,蔡某将陈某及学校诉至句容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系某中学同班同学,亦是同座位,被告座位靠窗。2021年6月份某天,被告在课间休息时离开座位打热水,原告坐在被告座位处,背靠墙与他人闲聊。被告打完热水后,将热水杯从窗外送至窗台(被告座位旁窗台),因水杯中热水过烫,原告不慎将水杯打翻,杯中热水流向原告背部、肩部、胸部,造成原告身体烫伤。
后原告蔡某父亲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并进行登记。蔡某于同日在句容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另外,原、被告所在教室的最后一排,有专门的课桌用于摆放水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过错而侵害他人健康权造成损害的,侵害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课桌上主要摆放学习用品,且书籍较多,摆放水杯易导致水杯倾倒造成书籍受潮,甚至人员烫伤,故学校专门在教室最后一排设立桌子集中摆放水杯,对水杯进行统一管理。窗台并非摆放水杯的合适位置,被告并没有将装有热水的杯子放在专门的桌子上,而是放在窗台,原告不慎将热水杯弄翻,造成原告烫伤,对此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原告坐在被告位置上,其在受伤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核,对原告因此次烫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000余元,法院判决,由被告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