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
第08版:法治周刊

企业破产不“破”职工权益,不“破”社会秩序

丹阳法院破产审判保民生有实效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符向军 葛丹开

日前,丹阳法院民二庭审理的江苏某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涉及70余位职工工资款400余万元。但该破产企业目前无不动产资产,机器设备及存货价值远不足以覆盖工人工资。工人就基本工资诉求,多次至属地政府、法院及上级部门信访反映诉求。丹阳法院力争在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化突出职工权益等民生利益保障,保护合法债权,做到企业破产不“破”职工权益,不“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实现好公平正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间,普通债权人反映破产企业经营者存在侵占、转移公司资产等违法情形。丹阳法院在会同属地政府做好释明、维稳工作的同时,要求破产管理人尽快调查核实该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应收债权、隐匿、转移的财产进行细致、全面调查。破产管理人在接手公司电子财务资料后,经梳理发现该公司尚有数百万对外应收账款未清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奔驰轿车亦下落不明。但因管理人未能接收到该企业的纸质账册等全套财务资料,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债权问题,丹阳法院主动出击,组织人员通过调查、破产财产保全等方式对应收账款具体数额进行细致的排查清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闭会以来,丹阳法院先后派员至天津、河北、广东等地,共计收回应收账款100余万元,并在青岛高速交警部门的配合下,成功扣押了在受理破产前被低价处置的豪华轿车一辆。

目前,已经清收的破产企业账款,连同机器设备、豪华轿车将来拍卖所得,已经基本覆盖职工债权中的基本工资部分,极大缓解了职工群体信访压力,也对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结发挥巨大作用。针对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发现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隐匿会计资料,妨碍清算等犯罪线索,法院将积极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

承办法官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不断转型升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职工权益保护、债务人财产全面接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责任追究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均有待及时有效处置,否则将严重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及破产案件办理效果,也严重妨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地方营商环境的优化。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亦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丹阳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管理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债务人财产调查、督促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职工权益保护、破产资产处置、管理人履职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快速高效的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不断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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