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
第09版:法治

“搭讪视频”莫踩踏道德法律底线

□ 符向军

随着网络新媒体和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视频直播平台不断涌现,极大丰富、便利与活跃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人际交往活动的同时,也泥沙俱下,带来各种新型的违法侵权现象,踩踏到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对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困扰,不可等闲视之。

所谓“搭讪教学视频”,多是在被搭讪者不知情、未同意下偷偷拍摄并上传到视频直播平台的,正如有律师所言,此种搭讪视频只要事先没有告知被搭讪者,无论是否用于营利,都构成违法侵权。

事实上,此类专以搭讪女性为“课件”,以“撩妹”为能事的所谓“搭讪学”“搭讪教学视频”,通过网络视频直播,把不特定女性“物化”,当作其炫耀和吸引流量、打赏、广告等进而利益变现的工具,不但涉嫌违法,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肖像权等,也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亵渎,把恶俗当有趣,令人不齿,极不道德。

偷拍并上传发布视频者辩称,其视频都是合法的,因为公共场所没有隐私,不属于偷拍,而且如果违法的话视频平台也不会通过直播。此话貌似有些道理,实则似是而非。“公共”与“隐私”表面对立抵牾,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无隐私可言。一个人选择置身于公共场所,并不等于其放弃了隐私权。公共场所是人的集合,同样具有私人场域属性与隐私权保护需要。但如今不管是“私宅”还是公共场所,人们的各种私密信息几无“隐身”之处,随时可被偷拍、录像、监控、泄漏,并通过网络、朋友圈、视频平台等大面积曝光“裸奔”于天下,严重侵扰损害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受害者自杀谢世等人间悲剧,近年来时有相关案例爆出,饱受公众诟病。诸如“隐私止于门前”“公共场所无隐私”的旧有思维或托词,早已不合时宜、苍白无力。而不少视频直播平台,基于运营维持和引流、打赏、充值等利益变现考虑,对一些上传平台的恶俗、违法的不良信息“作品”或直播内容,缺少严格审查监管,甚至加以默认纵容,对受害者投诉也流于应付或者设置复杂的投诉门槛,让受害者不堪重负、知难而退。以致网络直播平台普遍存在内容生态不良现象,违法违规信息层出不穷。

针对侵权“搭讪视频”,受害者依法可以要求视频拍摄发布者和直播平台及时予以删除,否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拍摄者和平台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删除违法侵权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刑法等相关规定,拍摄者、直播平台及其经营者还可能因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违法信息等,面临警告、罚款、拘留、关停等行政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视频直播经济的日益红火,让众多平台、“网红”赚得风生水起、盆满钵满,但资本的狂欢不可突破道德、法律的底线,互联网创新致富始终得在法治的框架内有序运行,唯有规范、健康发展,才能真正创造价值,造福社会,也才能行稳致远,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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