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女士和王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8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2月分居。林女士曾于2019年3月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今年1月,林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称林女士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林女士对此不予认可,其提交法院的账户显示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应王先生的申请,法院调取了林女士上述银行账号银行流水明细,显示林女士于2019年3月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他人名下。王先生认为林女士在离婚之前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王先生的问题: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请求法院少分或不分财产?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王先生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王先生个人所有,王先生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林女士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事实及相关证据,应认定林女士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邱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