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句容某福利机构在承接某项养老院评估项目时,雇佣了一名临时工杜某来办理该项工作。工作8天后,经结算,工资2000多元。此后,在谁给付工资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协商无果,杜某付之诉讼。日前,句容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并认为杜某确实为句容某福利机构中标项目提供了劳务,福利机构法人与聘用经理潘某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影响职员获得劳动报酬,于是判决福利机构给付杜某工资。
经审理查明,被告句容某福利机构承接了句容市民政局关于句容市某项养老院质量建设提升专项行动第三方评估项目。聘用经理潘某在该单位担任理事一职,同时潘某亦系该福利机构发起人之一,因业务需要,福利机构法人林某曾暂时将单位印章交由潘某掌管、使用,事后,潘某未将印章交还。因项目需要,潘某聘用了原告杜某为临时用工,从事评估项目调查工作。约定劳动报酬为每天250元,餐费20元,原告杜某实际工作8天,应付杜某工资2160元。
杜某要求福利机构给付,但福利机构却让其找聘用经理潘某结账,找到聘用经理后,经理却辩解其系履行单位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应由单位进行支付。见对方没有发工资的诚意,被告句容某福利机构负责人林某以聘用人员单位不知情为由拒付工资给原告。2019年3月5日,原告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请求。对该裁决不服,今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句容某福利机构中标句容市民政局关于句容市某项养老院质量建设提升专项行动第三方评估项目,并就该项目进行实施,现已完成。为完成该项评估项目,被告的理事潘某招用原告杜某从事项目评估工作,又因被告句容某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林某与潘某存在证照印章控制纠纷,被告以用工合同涉嫌伪造等理由拒付原告劳动报酬,现通过庭审查明,原告确实为被告中标项目提供劳务,在工作完成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句容市某福利机构法人林某与潘某的矛盾纠纷,不应影响原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