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
第04版:综合·新区纵览

我市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增加223元以上

本报讯(王翔 杨佩佩)12月21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本周三将调整发放到位。同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上调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和转外就医的食宿补助标准。

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据统计,市区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886人,调整补发253.19万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407人,调整补发33.56万元。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后,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今年7月1日起,参照上述规定调整定期待遇。

调整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和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补助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从20元/人/天上调至30元/人/天。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标准从150元/人/天上调至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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