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0年10月29日
第09版:法治

房贷按揭超期不还 开发商与贷款人共担责

本报讯(吴未未 孙锡超 谢勇)日前,句容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认定当事人逾期还贷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购房合同约定,涉案女子应当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逾期利息,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6日,被告孙某、句容某置业公司与原告农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孙某为购买位于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区XX幢XXX号住房,向银行借款105万元,借款期限360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还款周期为1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借款担保:阶段性保证+抵押。有阶段性保证人被告句容某置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保证担保;由本合同签章的抵押人按约定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双方还对抵押(预告)登记、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1月2日,原告农业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孙某未依约还款,截止到2020年4月2日已累计逾期超过5期,目前尚欠贷款本金1037649.19元及利息22452.74元。现因被告孙某未依约偿还贷款,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农业银行与被告孙某、句容某置业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期间内利息的约定合法有效,故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孙某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句容某置业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应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句容某置业公司辩称被告孙某未超过还款周期及孙某所欠本金利息不认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辩解,不予采信。原告农业银行、被告孙某及句容某置业公司已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对担保方式进行了约定,即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辩称未约定担保优先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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