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2019年5月起,汪某发现所居住的小区内流浪狗骤增,已影响到了部分业主的正常生活,遂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然而物业管理人员消极怠工,流浪狗数量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9月某夜,汪某骑电动车进入小区后,一只狗突然扑上来,咬伤其左腿和右眼。事发后无人承认是狗的主人,经民警调查为流浪狗。汪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市民问题:
应该向谁主张相关的侵权费用?
法律解答:
狗是人类最早的宠物之一,在人类与其生活的过程中衍生出了大量的相关成语,如“狗仗人势”“打狗看主人”等,从其字面意思上理解,饲养人赋予了狗在人类生活中的“狗权”,而“狗猛酒酸”则表明饲养人对所饲“猛狗”行为承担必要的后果。其实,所饲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法律规定古已有之,如在古罗马《十二表法》和我国秦朝的《秦简.法律问答》中均有涉及。“人类愈都市化,离开自然愈远,宠物在人类生活里的重要性也愈增加”,由此而引发的饲养动物伤人案例也日趋增多,作为该类案例的特殊情况,饲养动物脱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控制(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法学研究的热点。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而产生的由侵权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流浪动物只是饲养动物脱离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是饲养动物的一种特殊情形,所以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本质上还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此未作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其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以上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只存在一个例外,即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求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人。因此,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1.致害行为的主体须是饲养动物。2.须有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3.须有损害事实。此种损害的存在既可以是物质上的损害,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损害。4.损害事实与饲养动物致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饲养动物的致害行为确实使被侵权人遭受了损害后果,也即饲养动物的致害行为引起了实实在在的损害结果,而且这种联系没有因其他因素的介入而被切断。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中所主张的近因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汪某可向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赔偿。然而现实中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十分困难。因事件发生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汪某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应依合同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其未尽义务是造成汪某被流浪狗咬伤的原因。因此,物业管理公司虽不是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物业管理公司拒不赔偿,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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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