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咨询服务费35000元迟迟不肯给付,委托律师索债时发现,对方公司不仅早已人去楼空,而且其在工商登记部门也已申请注销。在穷尽各种办法无果后,将公司及股东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公司咨询费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及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句容某建设咨询公司和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双方约定,句容某工程公司委托句容某建设咨询公司对宁杭南路东侧、河滨西路西侧地块开发项目申请报节能承诺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咨询,总费用为35000元。句容某建设咨询公司将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交与句容某工程公司审阅后7个工作日内,句容某工程公司支付进度款10000元;取得行政审批局对该项目的核准批文后7个工作日内,句容某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句容某建设咨询公司项目余款25000元。
同时,双方对合同依据文件、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句容市行政审批局报送合同约定的项目文件,同年12月19日,句容市行政审批局以文件句行审投资(2018)X号对句容市宁杭南路东侧、河滨西路西侧局部地块安置房项目作出了批复。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开具了咨询费增值税税票。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支付。2020年3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律师函。
另查明,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人均为被告陈某,该公司已于2019年7月16日申请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建设咨询公司与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恪守。依照约定,原告将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交与被告后应支付进度款10000元,取得行政审批局对该项目的核准批文后一次性支付余款25000元。但被告违反约定至今没有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结算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股东陈某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被告陈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要求股东陈某对公司所欠债务及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