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7日
第09版:法治

出纳遭遇QQ诈骗 公司损失30万

调解让赔偿争议有了“人情味”

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承江涌 王晓蓉

今年2月,刚毕业不久的小张通过招聘入职某公司,从事财务部出纳工作。同月18日,刚入职5天的小张接到了一个陌生来电,号称是该公司的业务往来单位,有一笔款项进账,要求小张进行对接,并通过QQ将转账截图发给了小张。没过多久,另一个头像为公司标识、名字为公司副总的QQ号联系小张,询问到账情况,小张未做他想,认为该QQ的所有人就是公司副总,紧接着这位“副总”要求小张报送了公司近一个月的流水账单,小张照做不误。过了一会,“副总”又要求小张给一个个人账户转账30万元,小张在没有通过任何途径核实和按照财务制度审批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副总”的指示将公司账户中的30万元汇入了陌生账户。直至中午小张向总经理汇报时才发现被骗,但损失已经造成且无法挽回。

根据小张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因小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该公司向小张索偿未果,于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在收到该公司的申请及材料后,先与该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认为小张入职后公司对其进行了财务培训及考核,应当知晓公司对外转账的流程及必要的审批程序,而小张在对外转账时没有经过公司任何领导的审批,甚至没有告知身边的同事,存在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赔偿。

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小张在父母、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了调解员的办公室,小张年迈的奶奶一来就对着调解员哭诉:“孩子刚参加工作,发生这种事情,也不能全怪她呀!她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妈妈年初刚动了手术,公司要我们赔偿30万,我们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啊!”这时一旁的公司负责人也说道:“不是你家孩子的错难不成是公司的错?”小张听后辩解:“我刚入职,对公司的领导也不熟悉,那个QQ号名字是副总,头像也是我们公司的标识,我没有理由怀疑领导啊,就算我有过错,你们也不能说是我骗了公司的钱啊,我也是受害者。”调解员见双方情绪都较为激动,继续争吵也不利于后续的调解工作,于是将某公司人员安排到隔壁办公室等待,先与小张及其家人沟通。

该公司人员离开后,小张及其家人的情绪稍有冷静,调解员向其了解事实时,小张的父亲说:“公司内部管理有问题怎么能把责任全推到我们这来。另外,公司领导信息外泄也是导致被骗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如何分配小张与公司之间的损害责任成了关键所在,为了更好地了解事实,理清法律责任,调解员到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了小张的同事,并到公安机关调取了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经过调查,调解员发现本案中该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于是,调解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考虑到上次的争吵,调解员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法”,先就调查情况与某公司进行沟通,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向其说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且劳动者在从事职务行为时非因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系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应当通过规范规章制度及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另外,考虑到小张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情况,赔偿30万元的损失显然是不合理且不现实的。

小张则向调解员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非常后悔,对于公司的损失也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也请公司考虑她的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实在无力偿还巨额损失。调解员将小张的想法转达公司后,公司负责人也表示了理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小张赔偿某公司40000元。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调解员的话:

在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最重要的理念就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理”是指法理、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方式、形式虽然可以灵活,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合法是公正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小张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非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系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公司要求她承担全部损失显然于法不公、于理不合,调解员向公司释明了相关法理,给原本的僵局带来了转机。

“情”则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面对纠纷双方时要真切地去理解和感受双方的处境和诉求,也积极引导他们换位思考,让调解工作具有更多的“人情味”。

(本案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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