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借款合同违约,导致担保人担责,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引发诉前保全后债务人及时还款。案件顺利解决,但担保人支出了10万元律师费,引发另案。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年8月8日,句容某物流公司通过协商,向句容某银行达成发放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5亿元,借款期限84个月,借款用途为电子商务园项目建设。句容某物流公司分期归还借款,其中首期还款金额为75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江苏某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徐某、侯某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句容某物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徐某、侯某与句容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徐某、侯某为上述句容某物流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7月5日,受句容某银行委托,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向徐某、侯某发送律师函一份,告知句容某物流公司未及时按照约定在首期还款日前还款,要求其作为担保方敦促句容某物流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句容某银行有权要求徐某承担担保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徐某、侯某银行存款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收到法院保全裁定后,为维护自身权益,担保人便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案件标的额,支付了10万元代理费聘请相关律师维权。哪承想,计划赶不上变化,案件尚未进入立案阶段,债务人7天内还清了逾期借款,从此诉讼风险解除,一切恢复如初。后句容某物流公司将欠款全数还清。除该次逾期外,句容某物流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及时支付利息和还本。
花出去的10万元律师费就此变成了“泡影”,担保人找到债务人向其追索上述律师支出,而债务人辩解,并未对担保人实施侵权,也不存在损害的事实,担保人的损失系其自身造成,拒赔。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担保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律师费损失10万元及本次诉讼律师费1万元。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方面。
本案中,关于担保人徐某、侯某主张因债务人句容某物流公司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中行句容支行向其主张权利,其聘请律师导致产生律师费损失的意见,是否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徐某、侯某聘请律师处理其与句容某银行的纠纷及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不属于必要合理的支出,也非被告逾期还款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二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无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原告徐某、侯某就其支付的律师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