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许某购置XX嘉苑房屋一套。8月20日许某打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便至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备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称办理备案的相关人员未在岗,可先行进行装修,择期备案。此后,房屋装修按时序展开。8月22日许某再次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装修备案时,告知许某需预缴纳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的物业费才能办理入户备案、装修备案,否则不能装修。许某表示预交物业费不应是入户备案的前置条件,装修备案与预交物业费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即便以不缴纳物业费就断水断电为要挟。同日下午,物业断电,导致装修被迫停止,工人窝工。在许某向物业主张工人窝工损失的时候,物业又称许某未办理入户备案,不知道其是业主为由拒绝。
许某问题:
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我国物业管理仅有20余年的发展历史,起步较晚,市场化程度较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管理价质不符、违规、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许某面临的问题便是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缺失、专业水平低下、服务观念淡薄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此,物业公司无任何理由和权利给用户停电。此外,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许某依法享有用电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剥夺。8月20日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允许许某进行装修,表明物业管理公司承认了许某的业主资格,其后又狡称许某未办理入户备案,不知道其是业主,于理不通。基于以上可知:(1)许某依法依规在自己的房屋内进行装修;(2)物业公司断电与工人窝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断电已构成侵权,给许某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某可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也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另外,鉴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操作,许某也可向住建局物业管理处反应,要求对其进行处罚。
另外,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依规,按照业主委员会的章程从事物业服务,应以业主为主导,以服务为第一原则。然而现实中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以收取物业费为第一原则,站在了业主的对立面,丧失了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意义,业主有权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