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媛 杨佩佩)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镇江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举报人举报的12种环境违法行为查明属实的,给予300元到10000元的奖励,自8月28日起施行。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同向发力,共同关注,市生态环境局将人民群众环境举报作为精准发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富矿”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案要案线索的重要来源。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明确,举报人可获得奖励的举报类型主要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12种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在奖励标准上,《规定》指出,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10%的标准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按日计罚的案件,按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10%的标准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依法未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每件给予300元奖金。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参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10%(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罚金的,每件给予3000元奖金。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电话(12369/12345)、网络(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局长信箱”)、信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