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钱钰婷 承江涌
今年7月某日,小张和朋友一行8人到某KTV唱歌至深夜零点左右。在一行人结账,准备离开时,小张不慎踩到KTV大厅地面上的水而滑倒,无法动弹。朋友们立即把他送到某医院就医。后诊断为“L1-L4右侧横突骨折及软组织损伤”,经过10多天的住院治疗有所好转,但对于他的9000多元治疗费,虽多次找到KTV的李老板索要,却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小张选择报警,接案后,派出所委托派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小张这起纠纷。
受理后,调解员首先认真查阅了派出所提供的所有与本纠纷有关的案件笔录,随后便与小张和KTV李老板分别进行沟通。接触下来发现,小张认为前期已花费医药费9000多元,现在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这样后续费用保守估计还需要8000多元,而且即使出院后也需要休息静养3个月,医疗费加上误工费这些损失总共要求李老板赔偿20000元。而李老板则认为,一方面店里的过道上都放有“小心路滑,注意脚下”的警示牌,已尽到警示义务,小张摔倒主要是因为其粗心大意,不留意脚下造成;另一方面事情发生后,其主动去医院探望了小张,医药费根本没有花费这么多却索要如此多,摆明是讹诈。清楚纠纷双方的态度后,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并迅速剖析出本纠纷的争议焦点并制订出调解方案。
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后,调解员通知小张和KTV李老板到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对于小张摔伤的责任究竟是由某KTV承担还是由小张自身承担?二是小张摔伤造成的损失究竟是多少?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调解员向李老板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某KTV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对进入到其管辖区域的人员的安全负有法定的保护性义务,并不仅限于李老板称的已经设置了警示牌提示顾客注意安全,根据事发当天的监控可以看到,小张之所以摔倒是因为KTV的保洁人员在打扫卫生时未将地面残留的水拖干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小张滑倒摔伤的责任由某KTV承担。经过调解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李老板认识到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表示愿意积极进行赔偿。
解决好责任问题,双方敌对的情绪也缓和很多,调解员趁热打铁,抓住机会让双方当事人协商具体赔偿数额。小张表示根据所花费的医疗费和其受到的损失,自己主张20000元赔偿;而李老板表示他只愿意承担已经发生的医药费,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此时调解员只能分别做工作,先将李老板带到别的办公室,劝说其虽然小张目前只花费了9000多元的医疗费,但后期还有治疗,而且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都是隐形的,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的赔偿项目计算,最后的赔偿金额未必低于20000元,最终李老板再三思量后同意赔偿15000元。随后调解员又单独与小张沟通,向其表示这个事情一直拖着既不利于其身体更不利于其心情,如果走诉讼途径,耗时耗力不说,其结果也不一定如意,不如双方各退一步将纠纷解决,小张在电话和家人沟通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达成赔偿意向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1.李老板向小张主动赔礼道歉。2.李老板自愿一次性赔偿小张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整。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调解员的话】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探究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本案提醒有关商家,依法履行好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树立一块警示牌那么简单,要尽自己所能,付出努力。否则一旦出现顾客遭受意外伤害,商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