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未未 孙锡超 谢勇)本想搭顺风车回家,不料却发生事故致粉碎性骨折,同乘工友要求司机赔偿损失,可司机却说自己好意,又没有收取车费,不同意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未达成一致意见。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句容一男子李某同工友魏某一起在南京某工地做工,不想天公不作美,下起雨来,致工作无法继续进行。2018年11月6日,李某提出免费搭乘魏某车辆返程。不曾想,魏某驾驶车辆行至句容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 发生了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魏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责,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随即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裂伤;牙挫伤。11月22日李某出院,2020年1月13日,李某再次入住句容市人民医院行右肱骨远端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1月19日出院。其间,魏某给李某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但二人就后续的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将魏某、张某同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他损失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句容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魏某全责,被告张某无责,原告李某无责。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适当,法院予以采信。被告魏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2000元。
关于被告魏某责任承担的问题。句容法院认为,被告魏某免费让工友李某搭车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为社会所鼓励。但驾驶员在好意搭乘中仍应遵守道路交通的相关行为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某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追尾,造成乘车人受伤,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魏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魏某的好意搭乘行为并不能因其行为动机的善意而免除其在驾驶过程中因驾驶行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基于公序良俗和鼓励助人为乐的价值观,可以适当减轻被告魏某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魏某在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中减轻其20%的责任。同时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9751.74元,以上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外,超过限额部分由被告魏某承担80%。即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