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康珺 高光治
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坚守客观公正立场,罪刑法定、罚当其罪,这是检察官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在追赃挽损的同时,也同样应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2017年6月27日,17本厚厚的刑事侦查卷被送到了丹阳市检察院案管部门窗口。丹阳市公安局以朱建华、汪亚英、储某某以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华英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3个单位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3.16亿元,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朱建华、汪亚英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年7月25日,在全面细致阅卷的基础上,检察官对朱建华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朱建华对其中几笔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事实以及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事实,借种种理由否认。而另一边,汪亚英也对其中同样几笔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事实提出了和朱建华同样的辩解。两名犯罪嫌疑人几乎同样的辩解言辞,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到底是二人串供形成攻守联盟,还是侦查中有所忽视?
对此,检察部门提出补充侦查意见46条,根据补充侦查的证据,检察官发现,在2013年11月至12月间,三家单位当时的库存货物总量符合银行贷款要求,不存在重复质押情形,其贷款行为属于事实上的合法债权债务行为,不应作犯罪处理,相应的4500万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依法核减。最终,丹阳检察院认定朱建华、汪亚英及3家单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2.71亿元。同时,检察部门进一步查明朱建华、汪亚英不存在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行为,对这一犯罪行为不予认定。
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储某某作为利华铜业财务人员,每月只能领取固定工资,受汪亚英指派与银行对接,提供贷款资料,没有参与贷款金额、放款方式、担保内容等事项接洽。因此认定,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一定违法行为的储某某,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部门还积极响应市委打击恶意逃废债务、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注重追赃挽损,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的同时,积极参与赃款追缴工作,通过联合公安、法院共同拟定追赃挽损方案、多次与朱建华和汪亚英的家属进行沟通等方式,共追缴赃款308万元,并按比例发还6家银行。
最终,经丹阳检察院公诉,法院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朱建华、汪亚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利华铜业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利华电子罚金人民币20万元、华英物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建华、汪亚英提出上诉。2019年9月20日,镇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并不意味着一了百了,在大力打击金融犯罪同时,丹阳检察院积极参与金融秩序综合整治,提供精准优质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延伸法律触角,切实筑牢金融安全防护墙。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部门依法向镇江银保监局丹阳办事处提出了“三个督促”检察建议,后镇江银保监局自上而下进行了整改,有效控制了骗贷风险。
同时,精准防控风险,开辟暖心服务新路径也是检察机关致力的目标。丹阳检察院组织撰写了两份金融风险研判报告,经市检察院呈报后,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参照执行。
针对近年来丹阳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等涉企、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问题,丹阳检察院还成立了专业化办案团队,建成了丹阳市涉企涉众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中心,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依法合规经营、合法保障权益开展无缝对接,提供法治体检等靶向服务,并编制《恶意逃废债犯罪风险防范手册》,在丹阳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科窗口投放,帮助新设企业扣好守法经营的第一粒纽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