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江兰 谢勇) 通过“挂白布”“烧纸”泄私愤,这样的做法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日前,句容法院审结了一起损害财产、名誉权纠纷案。
刘某与男子柳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数次发生矛盾纠纷,并多次报警处理。后因柳某认为刘某曾在其车辆上挂白布烧纸,想用同样方式进行报复,故于2019年12月23日,拿着白漆、黄纸、榔头、铁钉、白布来到刘某住所地,在刘某家防盗门上喷白漆、门墙上钉白布、家门口烧黄纸。刘某报警,在公安机关处理未果后,诉讼至法院,请求被告柳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多次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认为原告先在其车辆上挂白布烧纸,其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但被告却到原告住所处的门上喷白漆,用钉子把白布钉在原告家门的墙上,在原告家门口烧黄纸,被告的上述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原告刘某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