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6日
第02版:要闻

我市制定《汽车销售合同规范指引》

汽车销售合同有望与“霸王条款”说再见

本报讯 25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我市制定的《汽车销售合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入意见征集阶段,汽车销售合同有望与“霸王条款”说再见。

据了解,目前,我市汽车销售市场上的各类汽车销售合同主要存在合同条款缺失严重、违约责任不对等、强制代办服务、利用格式合同规避责任等问题。近年来,我市的汽车消费纠纷中,关于合同的纠纷占较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双方的购车合同表述笼统。为此,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行政部门、律师共同讨论,拟定了《指引》。

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详尽的购车合同更有利于约束合同双方,可以减少买卖过程中的纠纷,“制定这个《指引》的初衷就是维护汽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一边倒,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指引》分别对标的物、数量与价款、付款方式、质量、修理更换退货约定、违约责任、双方特别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在标的物方面,不仅要标注汽车品牌、型号规格、车身颜色、内饰颜色、排气量、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产厂(总经销商)名称,还要求标注车辆代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详尽信息。而在常见的销售合同中,一般只标注汽车品牌、型号、颜色。并且,《指引》将《商品车注册登记委托协议》《贷款购车事项委托协议》单列出来作为合同的附件。

《指引》还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按时交车的情况进行了约束。其中,买方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应付款百分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按时交车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日按按双方约定的买方已付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延期交车超过1个月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指引》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汽车经销商对《指引》中要求标注车辆代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详尽信息提出异议,“理由是现实中汽车大多采用预售制,除了有现车之外,都需要预订车辆,新车尚未到店无法确认交付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详尽信息。”因此,他们认为相关条款如何更具可操作性,还可进行调整。

据悉,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收集到的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意见分类汇总,对《指引》中相关条款修改完善后,在全市范围正式推广《指引》,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提升汽车经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有效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朱婕 孙方华 陈红生)

2020-05-26 我市制定《汽车销售合同规范指引》 2 2 镇江日报 content_79692.html 1 3 汽车销售合同有望与“霸王条款”说再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