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07日
第09版:法治

债务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

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该如何认定?

【案件回顾】

谭某与赵某在我市某小区附近商谈债务归还事宜,发生争执。赵某持刀状物对谭某进行威胁,要求谭某随其走,这时,高某某赶至谭某面前,为赵某助威。谭某拿出藏于身上的刀具,对高某某腹部捅刺,后赵某持刀状物、高某某持刀鞘与谭某互殴,双方打斗至小区外路边后停止。

打斗致三人受伤,其中高某某腹部多处刀刺伤;赵某面部及左腰部外伤。经鉴定,高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赵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随后,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当日,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审核民警对该案的定性有3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起因是赵某向谭某索要债务未果双方争执引发,彼时赵某持刀状物威胁、逼迫谭某随其走,高某某亦在场为赵某助威,谭某在此情形下持刀捅刺高某某,后与赵某、高某某互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谭某明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持刀捅刺、对打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高某某、赵某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由索要债务手段不当引发,在高某某助威下,赵某持刀威胁、逼迫债务人谭某一起走的行为显属不法侵害,谭某持刀反击属于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谭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债务纠纷引发,因讨债未果,赵某、高某某两人持刀胁迫谭某同行已涉嫌绑架或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谭某在此情形下,持刀捅刺、对打等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怎样才是正当防卫?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这些问题一直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关键情节作出合理解释是定纷止争的必要条件。债务纠纷引发伤害类警情在公安机关处置的各类警情中占比很高,但往往由于被害人没有明显伤情或不肯配合调查等客观原因,成功办结的案件数量并不多。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提高了办案机关对关键事实在证据收集、运用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也加深了办案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刑事防卫权在制度设定、认定要素等方面的认识。

二是成功办理体现了刑法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毫无疑问,刑法在第二十条第三款设置无限防卫权制度授予了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但在适用该条款时,必然要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正义性,该案在搜集证据、审定事实、适用法律时,对各要素的准确把握凸显了立法真意。

三是切中了社会热点事件为人民群众上好法治公开课。近几年,山东辱母案、昆山反杀案等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问题的热点案件在全社会形成较大的舆论影响,各级执法机关的快速办理、准确处理,适时出台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有益参考,更是给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的办理过程恰好处于这两起典型案例法院作出审判的时点之间,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做好解释说明,同时也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正当防卫问题做了普法释法工作。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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