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3日
第09版:法治

人在家中坐 爱车已出险

法官提醒:借车尤需谨慎

本报讯 自己没有开车,却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短信,原是有人开了自己的车辆交通肇事。面对高达30万余元的赔偿,车主可吓坏了。日前,句容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

身在老家安徽的张某收到一条来自保险公司的短信:“您的车辆已出险……”信息显示,张某的车辆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已向保险公司报案处理。这让张某一头雾水,自己明明没开车,哪来的交通事故。考虑到自己的车辆最近一直寄存在朋友那里,于是,张某与朋友取得联系,才知道是朋友的朋友陈某私自开走了车辆,发生事故。原来,张某平时在江苏工作,此前在老家安徽购车,也在老家顺利地上牌上路。2019年4月,张某将车辆暂放在朋友处,自己则带着车辆所有购置手续以及行驶证、保险单等材料回到老家办理年检。而陈某则私自把车开了出去,并在一次行驶中撞上了周某,造成周某重伤。

后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某把驾驶人陈某、车主张某以及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要求3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0余万元。张某出庭时非常气愤,庭前把整件事情详细地向法官叙述了一遍并表示不同意保险公司赔款。庭审中,法官向张某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告知其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以及内容。

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各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周某赔偿30万余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陈某负担,张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张某这才松了一口气。承办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官提醒,车辆是一种特殊的动产,非必需借用他人车辆,甚至私自使用他人车辆,如果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而车主向他人出借车辆,也必须慎之又慎。 (杜娟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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