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1日
第03版:要闻

市人社部门解读最新《条例》

只要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律一定追根溯源

本报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在《条例》5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之际,市人社部门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

农民工欠薪问题成因复杂,既有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也有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还有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市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针对上述问题,对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如,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上,《条例》明确规定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

“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十分复杂,人社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常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或者谁应当承担欠薪清偿责任。”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做好与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只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就一定会追根溯源。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较多,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点。为此,《条例》就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规定特别措施。针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例》提出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坚决遏制住欠薪源头。《条例》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方便农民工依法维权。

制度的落实,有赖于监督。《条例》在健全监督机制方面有三大突破。一是明确各方监管职责;二是明确监管内容;三是健全监管手段。《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与此同时,《条例》还要求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正式纳入监管范围的在建工程项目共有272个,涉及农民工近10万人,全市情况平稳可控。《条例》的出台和严格实施必将有助于我市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记者 王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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