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6日
第09版:法治

分辨职业放贷 维护金融秩序

职业放贷人主张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6日,戎某某向刘某借款并出具还款协议1张,言明截止到当日尚欠刘某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诺2019年底前还清。后因戎某某未能还款,刘某向丹阳法院丹北法庭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戎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戎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另经法庭查明,刘某及其配偶裴某某自2018年至今已累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达数十件。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系职业放贷人,其及其关联关系人的放贷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法庭判决:被告戎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占用使用费。

法官说法:

当前在民间借贷领域,部分民事主体以向不特定人放贷为职业或主业,在借贷关系中以设定高利息,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等手段,意图利用法院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职业放贷人在放贷、收贷过程中,往往又会涉及“套路贷”、暴力催收或涉黑涉恶,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出借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在单个案件中往往很难发现。

在本案中,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原告及其关联关系人存在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从而认定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故对其主张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宣示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及“套路贷”的决心,从而有效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和正常社会金融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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