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6日
第03版:要闻

侵害“阿克苏苹果”商标权

我市多家水果销售商家成被告

本报讯 提到新疆的阿克苏,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甘甜可口的“阿克苏苹果”。但随着品牌知名度越来越高,阿克苏苹果遭遇侵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14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多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我市多家水果销售商家被告上了法庭。

“阿克苏苹果”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原告方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我市多家水果销售商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阿克苏苹果”标志误导消费者,并在包装上突出“阿克苏苹果”进行宣传。他们认为,这些水果销售商的行为属于将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据介绍,因为“阿克苏苹果”是地理标志,在商标上是证明商标。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地区性行业协会,制定了很多关于阿克苏苹果的规章制度。概括地说,首先产地要保证是在新疆阿克苏地区,还要符合该协会制定的一些规定,履行相关认证手续以后才能标注“阿克苏苹果”。

我市被起诉的多家水果销售商在庭审过程中不仅没能拿出相关证明,证实自己销售的苹果是经过合法授权的“阿克苏苹果”,还有一些被告甚至连自家的进货渠道都拿不出相关证明。被告人、某水果超市经营者吴先生表示:“我们从批发市场进货,人家拉一大车苹果在那里卖,卖完人家都走了,找谁啊?我们进货肯定只看质量,苹果好吃,东西好就行了。至于包装箱侵权不侵权,我们不了解,觉得很冤枉……”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法庭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在征得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见后,决定庭后开展调解。

主审法官谢毅海表示,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很多类似的侵权纠纷,除了水果,还有酒类、日用品等等。很多零售商家在涉及侵权时,往往因为法律意识薄弱而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记者 谢勇 通讯员 常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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