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09日
第09版:法治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儿子,事后却反悔不肯搬离,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许某、汪某二人经人介绍于1996年结婚,次年育有一子小许。2013年6月许某父母房子拆迁,分得安置房四套。随后许某父母亲将其中一套位于京口路X号的安置房给许某、汪某二人居住。2017年,汪某发现许某与家中保姆关系暧昧,随后二人协议离婚,于同年1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京口路X号的安置房及房内家电家具等归儿子小许所有。同年12月二人办理离婚登记。许某与保姆一直在位于京口路X号的安置房居住。许某于2018年3月办理了该安置房的《房产分析协议书证明》,并与同年12月取得该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3月,小许与女友登记结婚,并打算在其父母赠与的安置房内共同生活,遂与其父许某协商。然而许某拒绝搬离安置房,并称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己并不是该安置房的户主,故无权处分该安置房,协议无效。

小许的问题:

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搬离安置房?

法律解答:

我国公民因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而在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致使近年来离婚率逐步上升。较之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因其程序简易、便捷而成为离婚的主要方式。离婚协议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有三:离婚合意、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因如共同财产分割矛盾激烈、争议巨大,房产变现困难或补偿子女等多方面因素而在协议中注明将其财产“赠与”子女。然而,随着我国楼市的持续“火爆”,房产价值呈几何倍数飚增,故当事人反悔其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许某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虽未取得该安置房的所有权,但其在2013年6月就与汪某在此共同生活,且与2018年12月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许某不能以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无权处置该安置房为由认定协议书中赠与条款无效。小许有权要求许某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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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

2020-04-09 2 2 镇江日报 content_72367.html 1 3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儿子,事后却反悔不肯搬离,该怎么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