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02日
第09版:法治

多出的三角债代偿借款能否要回?

案情简介:

许某、汪某二人平时交好。2013年6月,汪某因结婚购置家具向许某借款5万元,汪某将借条交给许某妻子薛某。2016年8月,许某让汪某为其代偿欠于某借款6万元,其中5万元抵销2013年6月的借款。汪某于2018年9月向于某代偿许某借款6万元,于某开具收条并将许某借款借条交付给汪某。随后汪某将借条交给许某妻子薛某,并从薛某处要回其与许某间5万元借条,同时,薛某出具一张向汪某借款1万元的借条。2019年12月,汪某要求许某偿还代偿借款1万元,许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

汪某的问题:

汪某能够向许某要回代偿的1万元吗?

法律解答:

罗马法将债视为“法锁”,意指债是特定人与认定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并严格限制了债权的转让。债权因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高流动性使当今世界各国均允许其流转,进而产生了债权让与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9-83条对债权的转让进行了规定。其中第80条是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相关规定,即债权让与应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本案中,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1)许某与汪某以及许某与于某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合法有效,且汪某与于某间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2)于某的债权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3)汪某代偿借款后,向许某妻子薛某履行了对债务人的让与通知义务。虽然薛某不是直接债务人,但是,薛某为许某妻子,且薛某持有汪某和许某间借款的借条。故汪某持受让权向薛某行驶债权转让通知义务,视为向许某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因此,汪某享有对许某的6万元债权请求权。有关债权抵销的通知义务:(1)基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分析可知,汪某享有对许某6万元债权请求权,许某也享有对汪某5万元债权的请求权。(2)汪某与许某间互负债务标的均为金钱给付义务,所以可依法通知向对方主张抵销。(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的抵销数额为5万元。基于以上,汪某可向许某主张1万元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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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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