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某因孩子的作业本落在店铺中,登上公交车并希望驾驶员帮忙将小孩作业带至某公交站,有人在该站台等待取走。遭拒绝后,朱某某又向车厢内其他乘客询问是否能够帮忙,有一名男乘客表示愿意帮忙。就在朱某某与男乘客交代作业转交信息时,驾驶员询问其是否下车,朱某某因与男乘客沟通没有及时回应驾驶员,后驾驶员发动公交车。朱某某见状用脚踢后门要求下车,未果后又冲到车头用脚踢投币箱,并坐在驾驶员身上抢夺方向盘。驾驶员紧急制动,将车停在丁卯桥路与经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随后朱某某面对驾驶员坐在公交车方向盘上,用手击打驾驶员头部。本案未造成人身、财物等损失。
【调查与处理】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2至3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宣判后朱某某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办案法官向记者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14条,条文明确写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该罪名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就已经构成该罪名。
本案中,朱某某实施了抢夺方向盘、击打驾驶员等危险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已构成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施危险行为时,朱某某主观上有所判断,如路面没有行人,公交车因接近红绿灯路口已明显减速,她因此认为与驾驶员的小冲突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于是在一时气愤下实施了不法行为。在事件发生后,朱某某立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主动向被害人驾驶员作出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外,朱某某在事发后主动要求乘客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的调查。被抓捕后,朱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应当视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提出的对朱某某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减轻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典型意义】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惨痛后果引起了更大的关注。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为线索,各地又纷纷报道了类似的新闻,由此可以知道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这一行为并不是个案、特例,只是在重庆事件之前少见发生严重后果的案例,因此并没有引发舆论大规模关注。普通百姓对公共安全的关注一般还停留在纵火、投毒等危险性较明显的行为上,而对行车安全往往会认为小事一桩,认为只要没撞到人、没发生事故都不会有后果。同时因为驾驶车辆在当今社会是一件再寻常不过的小事,人们对与此有关的危险行为的警惕性自然十分低,因此才会有层出不穷的抢夺方向盘或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发生。
这个案子的公开审理,不仅给市民上了一堂生动的公共安全课,同时也是一次影响深远的普法活动。(笪伟 侯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