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汪某与许某婚后购置房产,并以两人名义办理不动产权证。随后许某为进一步向汪某表达爱意,于2019年情人节签订婚后协议,约定所购房产为汪某个人财产,但并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手续。2019年底,两人感情破裂,分居并准备离婚,许某想分割房产。
市民问题:
许某能够撤回所签订的婚后协议?
律师解答: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夫妻因其特殊的非血缘亲密关系,从而使得财产的赠与以及撤销变得复杂。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体现在第19条第2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夫妻间赠与视为普通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若赠与标的是不动产,且双方尚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则法律支持赠与方自由地撤回赠与。因此许某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