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6日
第09版:法治

指定购沙发有色差 消费者告销售商欺诈

本报讯 消费者购买指定沙发,又是样品,使用过程发现沙发有色差。消费者认为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双方意见不一,闹上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二审进行了调解。

陈某与某品牌家居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品牌家居购买沙发、床、餐桌等家具,其中约定购买的沙发为指定产品,单价14328元,实际销售价是10316元,该物品的备注一栏中标明“样品”,在合同下方备注栏标明“样品不退不换”。

陈某在使用沙发过程中,发现沙发存在色差,并有部分皮质严重褪色,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陈某认为自己购买的系真皮沙发,而品牌家居称产品接触面是真皮,非接触面是其他材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陈某诉至法院,认为品牌家居在销售过程中,没有真实、全面告知真皮沙发的材质和范围,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品牌家居退还购物款,并赔偿购物款项三倍赔偿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提起上诉,二审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品牌家居一次性补偿陈某6000元。

承办法官指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除了满足功能需求之外,对家具品质的追求也逐渐提升。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市场上的家具产品在款式、材质、功能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因而会出现家具产品外观相似但价格迥异的现象。因此很多时候,消费者对产品分类和内部细节认识不足,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亦未能全面充分了解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未能真正反映消费者对欲购产品的具体要求,而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就完全归因于商家欺诈而要求高额赔偿。

本案中,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并不充分,另外结合产品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等因素,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也显失公允。但考虑到商家与消费者对产品信息掌握的不对等性,即便不构成欺诈,也可能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法院认为,当销售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又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时,由销售者对消费者作出适当补偿,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谢勇 常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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