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公正司法。在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净化消费市场环境。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9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1566起,相较2018年,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8.3%,下降幅度较大。
网络纠纷多,知假买假多
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指出,针对去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相关案件主要呈现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网络纠纷多、知假买假多等特点。主要涉及食品、日用品等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健身、旅游、美容等服务合同纠纷。
除了传统的线下消费纠纷外,随着网络消费的日益发达,市民因为网络购物而产生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加,这其中有的是和电商平台的纠纷,有的是与入驻电商平台商家间的纠纷。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市民网络消费维权案件大多集中在电子产品领域。
受理相关案件中,法官发现,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案件仍然较多。而这类案件通常举证困难,审理难度较大,同时也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市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中,通过大数据进行甄别,对消费者合理主张,依法支持。对非典型意义上的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予保护。司法裁判不仅发挥着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司法功能,而且还承担着树立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社会功能。
依法公正审理,解决维权难题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多措并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 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市两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依法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对于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的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一般认定无效;对于新类型消费纠纷案件,积极进行研讨,统一裁判尺度。通过依法公正办案,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消费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在一起消费维权案件中,徐先生与某健身机构签订了《课程契约书》。相关条款言明“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如会员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视为违约需按照课程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徐先生依约预交16076元,次日徐先生提出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徐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正式上课为训练合同开始更符合通常的理解。法院判决支持徐先生请求。
关注疫情防控,营造诚信氛围
在全民“战疫”期间,一些不良商家出售“薄纸口罩”“假消毒液”等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并妨碍了疫情防控大局。全市法院进一步畅通诉讼渠道,推行网上立案,开启“云开庭”审判多起案件。两级法院坚持重典治乱,惩治不良商家,让疫情期间庭审不“打烊”,让消费者维权有保障。
近年来,我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方便消费者诉讼维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解决维权中的难题。对于简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的快审快结。同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真正实现定纷止争。
此外,我市法院多次通过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发布、消费维权提示等途径,一方面,引导商家规范商品宣传的方式方法,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同时注意不能过度维权、虚假维权。
陈敏表示,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全市法院将继续担负起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公正高效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切实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常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