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05日
第09版:法治

谎称有口罩卖 实则为了骗钱

丹阳快速破获一起口罩诈骗案

【案情简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了稀缺商品,而一些心术不正的人竟想趁机发一笔横财。日前,丹阳市南环路派出所联合刑大、网安合力速破一起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唐某被抓获,及时挽回了群众的经济损失。

2月8日,南环路派出所多次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在微信群内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可当购买人付费后,男子便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者拉黑客户。接警后,该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根据线索,专案组民警发现该男子名为唐某,暂住在大桥新村。然而,当民警赶赴其暂住地实施抓捕时,唐某已不见踪影。于是,民警及时转变思路,以快递员的名义主动联系唐某,并于半小时后在开发区凤翔花园东大门处将其成功抓获。

【调查与处理】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唐某今年28岁,丹阳市云阳街道人,具有犯罪前科,他对谎称有口罩销售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唐某供述,2月4日至8日期间,他得知因疫情发展,口罩成了紧缺防护用品,就想利用谎称卖口罩的方式,弄点钱花花。于是,他通过微信在“食享会—太阳城小区群”内发了“一次性口罩,4层的,需要的联系我”的内容,谎称自己手头有口罩销售,并预先收取货款。而当对方将钱转过来后,他便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者故意将对方拉黑。短短4天时间内,他先后诈骗12名群众,诈骗金额数千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分析】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唐某谎称自己手头有口罩销售,并预先收取货款。当对方将钱转过来后,他便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者故意将对方拉黑的行为属于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本案中,需要根据唐某诈骗的数额判断,他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已经触犯《刑法》。

【典型意义】

任何利用疫情进行的违法犯罪都必将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司法部门提醒,疫情防控时期,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医用口罩。在网上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提到网络转账、汇款、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以免上当受骗。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吴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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