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至40%……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市政府办公室2月28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我市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意见》共有15项,涉及税费减免、免除相关违约责任、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等方面。
税费延期缴纳或减免
《意见》提出,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向属地政府申请,经属地政府同意后予以延期缴纳,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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