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14日
第06版: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法治

“疫”前违规复工 企业主被行拘

【案情简介】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1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然而,就在这样的当口,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某企业负责人无视相关通知,于2月4日擅自复工,最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调查与处理】

2月4日18时50分许,后巷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后巷中心大街金三角加油站附近的十字路口,几名男子从一辆货车上下来,疑似企业提前复工的员工。接警后,后巷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该几名男子均为外地人,当天是在后巷某工具有限公司负责人石某兵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

经公安机关调查,丹北镇后巷某工具有限公司负责人石某兵,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钻头不符合合作方的要求,就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于当天8时许安排几名公司员工和亲朋好友到开发区某工具有限公司内,对其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钻头进行返工作业。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将该企业负责人石某兵查获。

石某兵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决定对石某兵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据悉,这是此次疫情发生后,丹阳市首例因企业主擅自组织工人提前复工而被依法处理的案件。

【法律分析】

市普法办主任、市司法局局长马建生表示,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降低交叉感染风险,1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本案中石某兵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马建生提醒:疫情当前,广大企业主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对他人的安危负责。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不得任意妄为。如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则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乃至行政拘留,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吴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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