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6日
第09版:法治

夫妻一方高额借款,是否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老陈从事建筑装饰工程业务,与妻子关系较好,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陈向小贷公司借款1000万,老丁、老吴、老季对此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来老陈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小贷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老陈偿还债务,老丁、老吴、老季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且要求认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财产。

【调查与处理】

老陈夫妻俩辩称,案涉借款是以老陈个人名义签署的,老陈只是名义借款人,该借款直接给实际借款人使用,且此借款也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老陈的妻子不应该承担债务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老陈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应当清偿。本案借款发生在老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老陈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认为老陈妻子应当对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老陈夫妻俩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陈与原告间的借款合意已经达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放款1000万元,因此两人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案借贷关系所涉及的合同中,老陈妻子并非是合同当事人,她对此债务也未签字,事后也未追认。案涉借款高达1000万,也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依法作出改判。

【法律分析】

京口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许竹春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夫妻一方的高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作为名义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清借款是否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借款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一方债务,另一方签字或追认的,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明显高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经营,除非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名义借款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已签订合同,并且出借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不论借款是替谁借或者给谁用都不能否认其还款责任。

【典型意义】

京口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郭健提醒市民:1. 审慎订立借贷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出借方必须清楚对方的婚姻状况,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其他非法活动等。如果后期债务人证明出借方明知是用于非法活动,借款合同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若借款明显高于家庭日常开支的,最好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做到共债共签,否则可能出现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借款合同中也要明确双方当事人身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借款务必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否则发生纠纷很难取得相关证据。

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作为一个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双方的家庭稳定就代表了社会的稳定,夫妻双方应在借款时达成合意,明确什么样的借款是夫妻双方需要的。夫妻一方的借款最好取得另外一方的认可,做好共债共签,债务透明。当得知一方的债务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定要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

3. 非法放贷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都在严查套路贷和职业放贷的问题,借款人在举借款项时务必提高警惕。坚决打击利用借款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避免夫妻一方陷入“套路贷”或者非法放贷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导致夫妻双方共同建立的家庭以及资产瞬间毁于一旦。(笪伟 吴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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