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新法实现了“三法归一”,从产权、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方面,强化了对外商投资的保护。截至去年底,我市共有2060户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700亿元。那么,新法实施对我市意味着什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周君梅认为,这是外资领域“放管服”迈出的实质性步伐,将对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产生积极的意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指导处相关人员陆敏介绍,《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制度,将更好地保障内外资企业规制统一,竞争公平,“新法取代了原来的‘外资三法’,实现‘三法归一’,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新法还规定了外商新设、并购、投资新建项目和其他方式的投资四种情形,外国投资者依法可以单独或者与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这些都意味着外商投资范围更广。
改革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外商投资的“门槛”逐渐降低,外资企业准入更加便利化。新法取消了过去的“逐案审批”制度,确立完善了负面清单管理、外资项目核准与备案、行业许可制度等5个新制度,而此前的“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要审批、备案。“《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陆敏说,这无疑是外资领域“放管服”做出的重大改变,“再比如,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内资和外资都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法律。而这次就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也就是将给予外国投资者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将在权利、规则、机会三个方面实现平等。”
“引进来”一直是我市开放型经济的重头戏。对此,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将对优化营商环境,招引产业项目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将对加强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及负面清单、产业目录等方面的学习研究,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我市稳外资政策措施,形成叠加效应。”
随着新法落地,外商投资企业在主体类型等也都发生了变化。陆敏解释,外商投资企业主体类型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变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主体类型维持不变,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大家熟悉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这些概念就不存在了,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拥有5年的变更预留过渡期。市场监管部门提醒,5年后,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事宜。本报记者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