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19年12月12日
第12版:法治

酒后起贪念

小老板盗窃他人财物被罚

本报讯 “我酒喝多了,看到那辆车驾驶室窗户玻璃开着,就想占小便宜,现在想想蛮丢人。我一年能挣二三十万,贪图这个小便宜实在不应该。”犯罪嫌疑人杨某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懊悔不已。杨某本是一饭店小老板,年收入几十万元,却因酒后盗窃他人财物触犯法律被提起公诉,日前,其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5月6日凌晨,杨某酒后由代驾将其车辆送至句容市某小区地下车库,下车后发现旁边车位上停放的一辆福特轿车驾驶室窗口玻璃未关。于是心生贪念,想看看车内有何财物。杨某打开福特轿车车门,发现轿车挂挡位置的储存柜里有现金,手刹位置后面的储存柜里有戒指,后备厢内还有白酒两瓶。糊涂杨某在贪念的驱使下,将该车内的物品一一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案发后,杨某因一时贪念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而追悔莫及,也对自己实施盗窃的行为感到羞耻,最终,杨某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的处罚。办案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查,杨某是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其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着刑法谦抑理念,杨某被单处罚金,没有被判处实刑。检察官提醒,车辆内防盗需注意,外出办事锁门窗;车内财物不乱放,物品被盗即报警。

(杨美菊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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