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5年3月王先生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经过一年的相处,二人于1996年5月登记结婚,1997年8月,女儿王某出生。2007年,王先生夫妇购买了房屋一套。2012年4月,王先生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该套房屋归女儿王某所有。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已成年的女儿王某多次要求父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其母亲李某同意协助女儿办理过户手续,但王先生不同意。王先生认为,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归女儿所有,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只是为了达成和李某离婚的目的,另外由于女儿由其抚养,所以这样约定,他还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里。既然该房屋一直未过户,那赠与应该是可以撤销的。故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其女儿王某的名下。
王先生的问题:
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产赠与女儿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首先,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王先生和李某并未将房产过户至其女儿王某名下,是否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赠与呢?实则不然,王先生和李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对双方身份、财产问题是一并解决的,其中内容涉及夫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和被赠与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规定,而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夫妻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女儿王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且其赠与房产的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该赠与行为真实合法。
再次,王先生在签署离婚协议并离婚多年后,称该赠与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王先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协助其女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