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2日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及江苏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正式启动。
本次社保接续工作主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在2019年1月21日中央《意见》施行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按规定予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费用方面,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不存在或缴纳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负责办理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退役士兵个人当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缴费年限方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以上所需费用自行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超过军龄部分费用本人自行解决。
据介绍,2019年1月21日中央《意见》施行前,由我市接收安置的按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或补齐断缴的、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待遇的、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受相关处理及自动离职的,不在解决范围。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携带退役相关证件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地参保的,需要提供外地参保缴费记录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申请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介绍说:“为让退役士兵少跑腿、好办事,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据悉,目前我市共有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61个,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700余个,实现了全市范围内所有的村、社区全覆盖。
目前,工作人员正在仔细梳理审核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办理系统。下一步,市人社、医保、民政、税务等部门将进一步对全市符合条件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并办理补缴手续。工作人员特别提醒:本次社保接续个人申请登记的截止时间是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希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抓紧时间前往办理,以免错过办理时间。
(记者 谢勇 通讯员 匡元江 吴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