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大晚上黑灯瞎火的,我在体育馆里好好走路,突然就被铁链绊倒了。一年时间里,我做了两次手术……”日前,市民高女士起诉镇江某体育馆,就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要求体育馆赔偿损失。
据了解,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高女士到某体育馆给孩子送晚饭,从停车场步行至体育馆东侧主干道拐角处时,不慎被该处石墩间的铁链绊倒,双手受伤严重,经医院诊断为“两侧尺骨鹰嘴突骨折”。
“体育馆在馆内道路上放置石墩,安装铁链,却没有设置路灯等照明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事发时天色已晚,铁链的高度位于脚踝处,在黑暗的树荫下处于视线盲区,极易发生危险。体育馆对上述设施不作处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女士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体育馆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方发表了答辩意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她未能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有所预见,未能尽到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原告伤情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等问题,双方当庭进行了激烈的答辩。
考虑到司法鉴定耗时较长、鉴定费昂贵等情况,为早日解决双方矛盾纠纷,法院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就原告伤情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等问题咨询了上级法院法医处。在得到反馈的咨询意见后,经开区法院第一时间告知了双方,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赔偿款一次性了结此案。
(任偲佳 张凤春)